九、质量保证 设备质量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。从订货之日至供方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,如行业规范及国家标准更新时,按新标准执行。 大修年限(按装置较大连续运行时间计)应为5年,设备设计整体寿命为20年(不包括易损件)。 在设备质保期内,因设备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,供方无偿修理或更换。质保期后,保证长期并及时有偿供应备品备件。 设备保质期为2年。 十、技术服务 质保期内,如需方有必要请供方人员到现场服务时,供方人员应积极到现场服务,并保证在接到需方要求服务电话或传真时4小时内给予答复,24小时派员到位。 供方派出合格的、能独立解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。 供方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应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。 188-7120-1020